昨天,市物价局发布信息,将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重点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门票价格行为监管,以及3以上的门票价格。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有关履行成本调查(监审)、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价格听证的,要按照执行。凡调整门票价格的,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不同游览参观点的门票合并出售的,需按照定价权限审批,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不得销售。《通知》明确,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上调3以上(含)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要督促各游览参观点严格执行定价和指导价,对于实际执行门票价格低于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理权限重新核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格式监制工作,督促游览参观点在售票处显著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主动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通过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集中公布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定调价信息应按及时公布。
市物价部门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明码标价及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真处理社会和游客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问题。(小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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