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去年6月和10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据悉,全国常委会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日前,新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请他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王汝鹏:中国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这一性质定位涵盖了三层意思:第一,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不是机构;第二,红十字会从事的是人道主义工作,不完全是慈善工作;第三,红十字会是桥梁纽带、是助手。虽然人道工作包含慈善的内容,但人道不等于慈善,两者不能画等号。因此,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而是享有地位和职责的人道组织。
新京报:现行红十字会性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次修法将对此进行修改?
王汝鹏:全国常委会在一次和二次审议时,都有委员修改这一条款。郑功成委员的意见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对十字会的属性界定,不应该用 社会救助 ,红十字会的工作不只是社会救助。”的确,随着红十字运动的发展,红会的职责已经大大拓展,从“三救”(救援、救护、救助)到“三献”(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遗体和器官),还有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人道法、国际人道援助、民间外交等,这些职责已远远超出“社会救助”的范畴。
工会法将工会组织定性为“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们全国在修改红十字会法时能借鉴工会法的表述,将中国红十字会定性为“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并明确“是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国家立法正式承认红十字会担任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的红十字会法律中都有这样的表述。
新京报:从修法草案看,红十字会专门增设了监事会。请问这样的治理结构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王汝鹏: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在原有理事会、执委会的基础上增设监事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权责分开、互相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增设监事会,并不是说红会过去没有监督,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红会的监督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设立监事会属会的内部监督和监督。增设监事会如果获得通过,将有利十字会建立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衔接机制,提升红十字会依理、综合监督的水平。
新京报:有委员将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写入红会职责。但也有委员认为红十字会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职责。对此你怎么看?
王汝鹏:《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近年来,红十字会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一直在认真开展“三献”方面的工作,成效也很显著。但由于法无授权,这项工作在全国开展得还很不平衡。
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例,自2010年开始,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逝世后捐献器官的工作,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反响。但这种与社会组织合力的器官捐献工作必须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将“三献”工作作为红会的职责写入修改草案常必要的,也符合实际。
有委员担忧红十字会没有能力承担器官捐献工作职责。我想说明的是,红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承担的只是“相关工作”,如宣传、报名登记、获取、缅怀纪念等,涉及医疗技术方面的工作,比如捐献器官的摘取、分配、移植等工作是由卫生部门和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来承担的。
新京报:自红十字会法启动修改以来,“去行政化”一直为关注。请问你对红十字会“去行政化”怎么看?
王汝鹏:红十字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总在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切实增强“三性”,克服“四化”现象。对红十字会来说,尤其是要去掉工作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不能自闭于机关的高楼大院,用行政机关的运行方式、工作方式做红十字会工作,而是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展人道救助。红十字会“去行政化”,决不是“去”党的领导,决不是“去”的资助和支持,决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方向。
新京报:修改草案第25条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人民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你对此怎么看?
王汝鹏:现行红十字会法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五个方面来源:即会费收入、捐赠款物、拨款、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审计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直以来就是这样做的,并非这次修法才有。
民政部门是主管慈善事业的职能部门,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业组织进行指导”。红十字会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但如果开展慈善活动,理应遵从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修改草案笼统讲“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并不符合红十字会的实际情况,因为慈善捐赠收入只是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五个方面之一。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主要应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就体现了的监督。
新京报:修订草案专门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责任追究。请问这样的条款将对红十字会产生怎样的作用?
王汝鹏:增加“法律责任”,是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这次修订草案专门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不只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追责,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违法追责,同时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同样有责任追究。
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这些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必将对捐赠人的,对红十字会的名誉、品牌标志、财产以及其他权益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京报:有委员提出,这次红十字会法修改应明确、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请问、澳门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是怎样的关系?
王汝鹏:现行红十字会法之所以没有对、澳门红十字会作出法律,是因为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时,和澳门还没有回归。现在,、澳门均已回归祖国,根据国际红十字运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原则,和澳门的红十字会先后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正式加入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分会。因此,在此次红十字会法修改中,明确、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新京报:红十字会法在修改过程中,慈善法已经颁布实施。你认为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王汝鹏:慈善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的,依照其。”
前面我已经说过,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因此,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是遵守红十字会法的,也就是慈善法所说的“其他法律有特别的”情形。
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的,则遵从慈善法的。我们也希望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充分考虑到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处理好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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