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家三口预计去马尔代夫旅行,旅行前已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后因泰国佛牌极度危险当地局势紧张,张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原定的旅程安排。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张某3000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该院近日审结此案,改判要求旅行社返还3000元及往返机票、水上飞机费用等其他费用。
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11日,三人共计6天4夜的马尔代夫旅游合同。按行程安排,起飞时间为2018年2月6日凌晨6:55。张某主张2018年2月5日,马尔代夫发生大规模活动,局势紧张,故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原定的旅程安排。旅行社称张某支付的43200元费用,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机票和酒店均不能取消,其只能返还其服务费3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之间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以及合同解除情况,判决某旅行社返还张某3000元。
二审庭审中,旅行社认可其在二审审理期间已经收到地接社退还机票费17856元,水上飞机3815元。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旅行社是否应将机票和水上飞机项目的费用退还给张某。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机票款和水上飞机费用是已经退还的费用,故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第二,旅行社是否应将酒店住宿费用返还给张某。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一方面,旅行社已经将张某的旅游服务费用支付给地接社;另一方面,旅行社与地接社也曾约定,预订房间后即便取消,房费也是不退的。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旅行社而言,房费已经成为不可退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若仍然认为房费已经退还或可以退还,就应提供反证证明房费确实是退还给旅行社了,或者房费确实可以退还给旅行社,否则其反驳就不能成立。但是张某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反证。因此,在现有之下,应当认定酒店住宿费用为“不可退还的费用”。因此,旅行社作为组团社,还是应当在扣除酒店住宿费用后,将服务费、机票费用、水上飞机费用等余款退还旅游者。关键字 :我要反馈新浪新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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