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届全国会议的议程看,开征房产税已经基本上在上形成共识并作为的目标写入具体文件。作为一种国际社会普遍征收的税种,房产税均有一些共性的制度性安排。但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首要的问题就是推出时机问题,过去几年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讨论,是试行这一税收的最好时机。由于土地使用权是分别到期的,试行对社会的冲击也会是局部的,有利于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待到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财产税制度也就水到渠成。但相应的缺点就是在长过渡期里,现金流生成较慢。特别是在初期,很难起到主体税种的作用。制度转换期的“现金流缺口”会继续依赖一次的土地收益覆盖经常性的公共服务成本。
另一个更大的难点,就是在地方一级要面对税负的“集体共识”问题。在美国,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能明显感受到税负痛苦。房地产税的税基由评估,在评估技术低下的条件下,常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和税负不公。更重要的是居民能较容易对地方发挥影响力,所以房地产税在美国是受到和争议最多的一个税种,“曾经被纳税人为最坏的税种”。当缺乏“集体自愿”共识机制时,房地产税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根源。
美国历史上曾屡次爆发针对房地产税的抗税运动。最为著名的就是 13 号提案(Proposition13)和州2号提案(Proposition2)。1978 年通过的13 号提案,包括将房产评估价值增长上限定为 2%,通胀带来的税基增长;对房地产征税,须获得议会 2/3 以上的多数同意等。结果导致这一美国最富的州面临破产的。“2 号提案”是州的房地产税的名称,其主要内容是本州各自治市的房地产税收增长,1982年正式生效。包括对当地房地产税实行税率最高封顶(2.5%),房地产税总量(年增长率不能超过 2.5%) 等。由于无法通过程序达成共识,房地产税的税率就无法获得,最终房地产税就会形同虚设。同在麻省的坎布里奇,由于麻省理工学院的医药和创投企业带来巨大税收,使得该地的房地产税不到一河之隔波士顿地区的一半。这给我们以——如何利用间接税与直接税、非税收入与税收的替代性。
所以房地产税模式看似简单易行,有现成的模式可循。但实际上却由于和现有制度存在体系上的内在冲突,特别是在成文法系下,操作难度极大。美国“宅地法”成功,是由于土地出让金转房地产税是直接转直接税。实际的政策意义在于,是否能找到一个土地使用权转间接税续期的模式?如果能够设计一个机制,通过土地使用权续期,降低企业的成本,其效果等于为企业减税。企业竞争力增加如果为地方税赋的增加,就可以间接为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持久的税源。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三财政”——国企。
新加坡是一个可参考的模式。在新加坡所有住宅均按当年价值缴纳10%的附加捐,但房屋所有人若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在新加坡登记并营业的公司则可免纳。如果住宅是 6 楼以上的公寓建筑时,其所有人不论何种身份均可免纳附加捐。如果将新加坡视作一个城市,其收入来源对房地产税依赖远小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城市。新加坡之所以可以较少依赖房地产税,一方面是可以依赖一般国家中央税种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更主要的是依赖最大的收入来源公司税。新加坡高达87%的居民居住在组屋,自住住宅免税,所以可以极大地降低本地企业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项劳动力。较低的成本,又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新加坡发展。
强大的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如淡马锡)在减少对直接税的依赖方面也起到很大作用。淡马锡公司以控股方式管理着23家国联企业(可视为其子公司),其中14家为独资公司、7 家上市公司和 2 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类大小企业约2000家,职工总人数达14万人,总资产超过420亿美元,占全国P的8%左右。作为对投资的回报,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半财政部。1989年,新加坡发展水平和我国今天城市处于类似阶段,国立新加坡大学的3位经济学家曾对全新 500家最大企业(包括国有和私有)进行了调查,发现国有企业、外国跨国公司和本地私有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分别 28.8%、7.3%和2%。国有企业的效益明显高于私有企业。国企利润(红利)成为税收之外的另一项现金流来源。这部分收入越高,对税收的依赖就越小,上需要让渡的也就越少。
正是基于间接税为主的收益模式,使得新加坡保持市场经济国家最少的争议和最高的市场效率。中国的存量制度和新加坡类似,有共识和强习惯,使得间接税模式很容易和本土模式兼容。只要能设计出“用脚投票”而不是“用手投票”间竞争机制,就可以避开直接税+争议的传统模式,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的经济道。间接税模式在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城市间人口的流动。如果不能将公共服务免税对象同间接税贡献挂钩,这个模式就会像发达的福利国家那样破产。
一个可行的思,就是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免费续约同自住且在本地缴交“五险一金”挂钩。凡是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续期就采用房地产税模式。凡是参与本地企业经济活动(“五险一金”)而没有其它住房的,均可享受土地使用权无偿续约。按这样的模式续期,和现有制度兼容性好,社会风险小。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足够的竞争力。有多少城市能做到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评估。
“第三财政”模式中的“国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企”,甚至不是淡马 锡类似的“国企”。只要大众可以通过股份参与分红,私人企业也可以视为广义国企的一种。还可以采用基金方案。比如可将城市化 1.0 阶段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做法移植到资本市场。所有上市企业都必须有基金(如社保、养老等)保荐。基金按上市价购买原始股并在企业优先分红。这一方案既可以避免对企业加税(甚至可以对有股的企业定向减税),也可以减少对房地产税的依赖。通过这一制度,可以重府-企业-居 民间的关系。通过全民拥有资本,体现中国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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