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的陈先生到镇江出差,入住市区庄泉上的一家酒店,在次日退房时却因超过12点被要求多交房费。“国家不是取消了12点退房的么?”陈先生拨通了12315投诉电话。
拿着陈先生提供的身份信息,润州区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来到酒店前台,查询到陈先生当日的住宿时间:住宿共1天,退房时间为次日14点。“我在入住时并没有人跟我说12点必须退房,晚了2个小时,就多收我房费,这是不是强制消费啊?”陈先生地说。“我们酒店了退房时间为12点,12点后退房每小时加收20元,这在客人登记入住时我们会进行特别告知,客人手里的预付款收据上也重点标注了这一条,而且在房间显要也有提示。”酒店方面这样解释。经过现场核实,预付款收据上确实标注了“中午12点为退房时间”。
调解中,酒店方面表示尽到了提示的义务,不是方。陈先生则称不知晓该提示,可能是由于前台人员没有说清楚。考虑到陈先生毕竟有了消费,理应交纳超时费用,最终,酒店方作为补偿,给陈先生办理了会员卡。酒店承诺会通过在大堂醒目、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特别告知旅客退房时间及结算方法,完善对消费者告知义务的履行。(朱蕴超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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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版)中,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取而代之的是:“饭店应在前厅显著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执法人员也提醒消费者在入住旅店时一定要看清收费明细及旅店的相关,以免产生此类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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