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专用?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
,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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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专用?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
,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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