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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旅游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别:酒店住宿 日期:2017-12-3 14:40:40 人气: 来源:

  根据伊金霍洛旗人民《关于调整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伊政发〔2017〕95号)要求,结合我旗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金霍洛旗旅游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经旗人民批准设立,旗级财政预算安排,旗文化旅游产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文旅委办”)、旗财政局、旗审计局、旗旅游局共同负责监管,用于引导发展我旗旅游项目。

  第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按照用途主要分为:产业培育资金、要素配套资金、企业扶持资金、人才教育培训资金、宣传营销资金、智慧旅游资金等。

  申报条件:成功创建国家3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国家级旅游品牌和自治区旅游局及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

  2.在当年之前被评为旗级以上农牧家乐示范户的,由于变更农牧家乐名称或法人的,不能新评定同一等级的农牧家乐示范户。

  1.具有鲜明伊金霍洛旗地域特色文化风貌;旅游功能定位明确;旅游服务特色鲜明;旅游商品名、特、优品牌集聚;与周边街区具有明显差异性;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促进旅游业发展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文件包括特色旅区单位名称、地址、开业时间、从业人员人数等基本情况及项目概况和特点;

  2.创新项目、产品符合伊金霍洛旗旅游产业政策支持和发展方向,优先支持对旅游业发展有显著示范效应、对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和产品。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件,如项目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如不涉及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2.行程必须含我旗2个以上景区(其中必须含1个4A以上收费景区)、1个农牧家乐或乡村旅游示范点;(景区景点名录见附件4、农牧家乐名录见附件5、乡村旅游示范点见附件3)

  6.旅行社申报励所需提供的材料要做到一团一档,并将申报材料提交伊旗旅游局核实。如出现报送不及时、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的,取消励资格。

  预申报:每个团队于入住酒店当日24小时前,提交《旅游团队行程预申报表》(附件7)到伊旗旅游局进行预申报(要在时间预申报,超时信息无效);

  3.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促进旅游业发展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旅游团队汇总表》(附件9);

  4.参会人员在我旗酒店住宿的机打复印件(不能用定额和税务部门窗口)和住宿流水单;

  2.行程必须含我旗2个以上旅游景区、1个农牧家乐或乡村旅游示范点;(景区景点名录见附件4、农牧家乐(团餐)名录见附件5、乡村旅游示范点见附件3)

  5.旅行社申报励所需提供的材料要做到一团一档,并将申报材料提交伊金霍洛旗旅游局核实。如出现报送不及时、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的,取消励资格。

  预申报:每个团队于来伊金霍洛旗旅游的前1日,提交《客源地户籍游客团队行程申报表》(附件10)进行预申报(要在时间预申报,超时信息无效);

  3.客源地户籍游客团队派团单和游客名单(需联系电线.景区出具的门票或接待单(费收据、团餐收据);

  5.创建微信工作群,旅行社带团人于发团当天实时景区、午餐点停车场车辆照片和游客游览、吃饭时的小视频;

  3.同一作品出现不同作者,只励第一作者;如不同作品相似度达70%(除系列报道),只励第一作品作者。

  3.发稿凭证(网络需递交发布网站原链接、截图;电视、需递交发布平台的发稿通知单;报刊需递交发表内容的原件、复印件);

  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二维码普及工程、与伊旗旅游门户网站对接的企业网站建设、无线网络覆盖(wifi)工程、景区门禁系统等智慧旅游建设项目,不包括配套的土建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二条以上励扶持中未涉及的,在旅游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或个人,须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交相关项目、活动或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监督检查

  二十旗文旅委办、旗财政局、旗审计局、旗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旗旅游项目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适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旗财政局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今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同时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条旗旅游项目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第五章附则

  二十六条符合申请项目引导资金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伊金霍洛旗旅游局进行申报(有申报时间的除外)。励资金年度按上一年度的11月15日至当年11月15日计算。

  所有资金申报项,由旗旅游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后,报请旗文化旅游委审批,由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初审部门详见附件14)

  二十八条本办法配套《伊金霍洛旗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执行。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文旅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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