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广西日报通讯员 黄建和 黄河华大学生李某置法律于不顾,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12月4日,百色市右江区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李某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系广西某校的在读大专学生。7月18日,李某让未成年人黄某、徐某带着毒品到其登记入住的右江区某宾馆的房间内供其吸食。3人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在该房间查获一个装着0.14克可疑物的拎包。经现场检测,黄某、徐某和李某3人尿液均呈阳性。百色市从缴获的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场所、毒品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遂依关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不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可构成本罪。我国《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入住宾馆后,让两个未成年人携带毒品到宾馆吸食,故法院判决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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