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消保委调解 经营者同意退还押金
近日,市消保委接到温州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称其于近期入住我市某宾馆,入住时用信用卡刷了500元住宿押金。次日退房时,前台服务员告知,扣除住宿费后,剩余的282元会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到黄先生账户,可7天时间过去了,他依然没有收到这282元钱。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宾馆方给出的理由是:黄先生入住后房间内电水壶坏了,需扣除200元押金。原来,黄先生当日住宿时,曾用房间内的电水壶煮过毛蟹,导致电水壶里一股腥味,退房时楼层服务员没有发觉,后来发现问题后,就作了这般处理。
那么,住宿押金可以说不退就不退吗?根据相关消法,工作人员一一作了说明:首先,消费者退房后的7天时间里,宾馆方对不退还押金的决定没有及时告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经过查看,电水壶其实并未损坏,也已消除了异味;再次,即使由于电水壶损坏需扣除200元押金,那么剩下的82元又为什么不退还给消费者?最后,这把电水壶按照市场价格,很明显卖不出200元的高价。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282元押金给黄先生。
对此,市消保委解释:宾馆提供的是住宿服务,收费项目和损坏赔偿标准应在消费者入住之前就,否则经营者单方面扣除押金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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