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菊自杀真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万涛、胡锡志、广州市越秀区涌旺宾馆、原审第三人赵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1777号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上诉人王万涛、广州市越秀区涌旺宾馆负担100元,上诉人胡锡志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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